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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2023-01-18 21:15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编辑:周晓辰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徐观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出台后,加快制定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前迫切任务。为推动社会形成共同认识,现结合工作就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几个关键问题提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追溯平台的架构与定位问题

(一)关于架构

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中央相关政策要求看,“国家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把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环节主体及其产品信息全部纳入其中,督促其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实现全过程监管和风险管控”,这是总体目标、总体思路。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的架构与定位要贯彻落实这些要求。

具体看,我国农产品国家追溯平台的架构与定位,还要从国情出发、从现行管理制度出发,借鉴成功经验、借鉴国外典型经验。

从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看,社会习惯于“小政府、大市场”治理模式,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大多是按追溯目录品种来分别建设的,每个品种建一个统一的国家追溯平台,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自愿在此平台进行追溯管理。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由政府支助,属公益性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自建或使用第三方追溯平台,但纳入追溯目录的产品溯源信息要按要求统一上传到国家平台。美、英、加、澳、日等国家大多如此。欧盟比较特殊,在各国追溯平台之上建有统一的欧盟预警平台,供各国上传预警信息并及时反馈到各成员国。日本农协属半官方性质,全国95%的农户加入其中。会员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都要经过“全农追溯”系统,按统一要求进行追溯管理。

从我国比较成功的追溯体系建设看,国家冷链追溯体系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冷链追溯平台+省级冷链追溯平台这种架构,其中部分省级冷链追溯平台直接使用的是国家冷链追溯软件系统。冷链食品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加工企业都被纳入其中。实践中,这种架构已多次实现“一地发现、全网查处”和预警防控、及时召回的作用。工信部主导的国家婴幼儿奶粉追溯体系,其架构是统一的国家“婴配奶粉追溯”小程序+企业自建追溯平台,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平台定期上传产品批次信息。这两种产品追溯体系的架构都比较简单,追溯思路也比较清晰,在推广应用上依托了现行强大的行政许可制度等。

从我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形势与任务看,一方面,我国是农业大国,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生产主体400万左右,经营主体600万以上),品类众多(上万个),交易环节多(75%需经过多个批发环节),交易信息量巨大,长远看,国家级追溯平台难以胜任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追溯全程追溯业务要求。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协会、企业自身及第三方已建立了大量追溯平台,国家不可能取消这些地方平台,国家追溯平台也不能代替地方平台,更不能代替企业平台,应当继续允许市场主体发挥作用,鼓励各类追溯平台的自主创新。

从国家治理和文化传统看,我国社会习惯“大政府”治理模式,消费者比较认同政府追溯平台的公信力,但企业自建平台是定身打造,功能可以满足各类要求。第三方追溯平台市场机制比较灵活,推广应用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能力。因此,现阶段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追溯平台比较可行的架构应当是国家平台+地方平台+企业自建平台+第三方服务平台相结合的结构。各类平台通过分工合作,制定统一的编码标识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等,完全可以实现数据共享、部门联动,共同构建农产品追溯“一张网”。

(二)关于定位

在功能定位上,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都具有公益服务性质。国家平台主要是服务于中央加强宏观调控,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间追溯协同,以及组织开展预警防控和产品召回等。现阶段国家农产品追溯实行目录制度,国家平台主要应满足追溯目录内有关产品追溯管理的需要。国家平台要通过归集相关产品所有市场主体信息、产品批次编码等必要信息,实现全网查询、全网溯源、全网召回等。这即属于外部追溯管理。地方平台追溯服务范围可以扩大,除追溯目录产品,其他有意愿实施追溯的企业及其产品也可以在地方追溯平台上实施追溯管理。地方平台主要是通过记录各类产品市场主体信息、产品批次编码信息以及产品流向信息等。有条件的地方平台、企业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还可以记录企业产前、产中、产后的追溯信息。这即属于内部追溯管理。

二、追溯协作机制问题

(一)关于国家部门之间的协作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分段管理,追溯平台也要适应这种分段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建设运行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只能负责管理“三前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和加工前)的主体及其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后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和加工后)的主体及其产品,需要另行建立农产品与食品追溯协作平台,以使“三前环节”的追溯信息顺利进入到“三后环节”,并继续传递到下游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消费环节,形成全过程追溯链条。两部门间的追溯协作,主要解决的是国家层面追溯信息的相互查询与核对,督促全过程各环节的主体落实追溯责任。

为此,一是国家要制定统一的编码标识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推动部门平台对接。考虑到产地溯源要求,国家统一的编码标识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应当以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的国家追溯平台为基础,同时参考国家重要产品追溯通用标准进行重新研究,以形成新的农产品追溯标准体系。

二是要建立部门间高效、方便的信息查询、核对渠道,统一规范信息查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规则。

三是要建立统一的追溯标签标识。新出台的农安法已经明确了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的地位。农产品追溯标签标识应当以此两种凭证为基础,通过“一包一码”“一码到底、分段叠加”的办法,使追溯信息实现无缝传递、全程传递。需要分装的,才可以重新赋码,并包含上游追溯信息。

(二)关于国家与地方平台之间的协作

同部门内,国家平台与地方平台之间的协作,一是通过部省平台对接,将省平台追溯目录内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产品批次编码信息即时汇集到国家平台。二是国家平台将地方平台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反馈到其他地方平台,实现“一地发现、全网通查”,督促全网召回并组织查处。

从长远看,各类追溯平台建设运维成本较高,各地、各部门政府性追溯平台原则上要避免重复建设,已有的平台要发挥作用,并按照市场规则,由企业主体自行选择使用。鼓励各类平台进行并购重组,并逐级统一到省级追溯平台上。

(三)关于企业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与政府平台之间的协作

为追溯目录内产品提供追溯服务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第三方自建的追溯服务平台要按规定与地方政府平台进行对接。这些平台可自愿选择与地方某个政府平台进行对接。

入驻主体较多的平台可与国家平台直接进行对接。

三、非信息化追溯的问题

现阶段,允许追溯目录内的企业实行非信息化追溯方式。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将主要纸质档案和产品标识来进行追溯管理。生产企业要按照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库存管理制度和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管理制度。经营企业要通过查验、收取、存档等方式,建立完善的购销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足够长。现阶段我国智能化手机使用人口达到8-9亿,普及率已相当高,信息化追溯有着很好的社会基础。

四、追溯体系推广运用问题

国外经验表明,农产品追溯推广使用,主要是通过法律强制、市场准入和产品认证制度,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另外,国家还可以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自愿等多种手段,鼓励更多的企业来生产经营可追溯农产品,也鼓励消费者自愿选购可追溯农产品。如,国家应当鼓励体制内集中消费单位、体制外集中餐饮单位优先采购可追溯农产品,建立稳定、可靠的可追溯农产品生产采购渠道或供应基地;鼓励国家推进一体化战略发展重点地区先行先试,在农批市场、连锁超市、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全程追溯试点;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大数据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参与可追溯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多渠道建立市场化推进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