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国药特医营养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5月21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国药特医营养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40.7元、罚款3388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湖南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赢养益生®鸡内金特膳粉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经查,涉诉产品系湖南国药特医营养有限公司提供配方,委托湖南某有限公司生产;产品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酪蛋白磷酸肽”。赢养益生®鸡内金特膳粉执行标准为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属于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运动营养食品,不得添加“酪蛋白磷酸肽”。当事人委托生产涉诉产品2056盒;以15.9元/盒批发销售2046盒,以135元/盒销售10盒;销售金额33881.4元,违法所得4340.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品类品种、使用范围、用法用量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时要确保安全、合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使用,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和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
02 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某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田某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厂名厂址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原料、工具,并处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2023年12月16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区东山街道某仓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使用封口机等工具封装生产标示有虚假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田富行礼品包”。经查,从2023年11月25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假冒“河南某饼业有限公司”“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擅自印制“小包装袋”。并将从市面上购买的大袋包装“爆米花”“手工锅巴”“山药脆片”分装到“小包装袋”,再组合成“田富行礼品包”。共生产400包,未上市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未经许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不但侵犯了合法企业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带来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阵以待,坚决铲除此类乱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