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是关乎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食品,为加强食盐管理,5月23日,《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审。
条例规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缺碘地区应供应加碘食盐,加碘食盐的碘含量标准应符合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适当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免费配给的措施,保障合格碘盐供应和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应急措施。
在食盐生产销售方面,条例规定,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省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食盐生产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保证食盐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等相关证书。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在电子商务平台批发食盐。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