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营口市盖州市光辉渔港,随着工作人员一声令下,在四级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及办案检察官见证下,一袋袋褐牙鲆鱼苗被送入放流槽,36.875万尾鱼苗奔流入渤海……
近年来,营口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资源修复+溯源治理”的一体检察职能,以治理效能为导向,着力构建多元化公益司法保护格局。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与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促进流域治理 守护一方碧水”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正是公益司法保护活动之一,其间,营口检察机关邀请部分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现场共同参与放流活动,共同见证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源于对一起非法捕捞活动的生态修复。2022年6月,王某某等2人在明知处于禁渔期和营口海域位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陷阱类网具非法捕捞八爪鱼1.1万斤,非法获利92180元,影响了海域渔业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和生殖群体的补充与修养生息,对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某等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王某某等2人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61.6万元,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此次增殖放流的36.875万尾褐牙鲆鱼苗是采用收取的29.5万元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后续还将用剩余的32.1万元购买40.12万尾中国对虾于明年春季进行增殖放流,投放渤海海域,恢复因非法捕捞损害的海洋资源,守护海洋生态平衡。
“此次投放选择检察机关办理王某某等2人公益诉讼案的最后阶段,增殖放流地点位于渤海海域,连通着黄海大海洋生态系,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圈。”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永全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坚持从以能动检察履职促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选择适宜渤海海域放流的水产苗种增殖放流,在补充因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失基础上,更加有效地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平衡,从源头上提高人民群众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赵宝生 孙方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