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省入豫生猪调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外省入豫生猪的调运监管,不再接收省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我省育肥,用于屠宰加工的生猪进入(过境)我省的,实施指定通道管理。
对用于继续饲养的生猪入豫,《通知》明确,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省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我省育肥。
对于用于屠宰加工的生猪入豫,《通知》要求,东部区内省份(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生猪需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我省指定通道入豫。东部区外省份拟向我省输入生猪的养殖企业,除执行东部区其他省份生猪入豫要求外,需事先经我省“点对点”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
实施入豫生猪指定通道管理。自12月1日起,凡运输生猪进入(过境)我省的,应当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从我省指定通道运入,主动向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接受监督检查和信息登记,检查合格并取得签章后方可进入我省。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从省外调入生猪有关规定,对违规进入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接收方列入黑名单。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省外调入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