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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一大米生产经营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022-07-01 09:05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编辑:邢丹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对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作出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当事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大米的生产经营,食品类别为粮食加工品、类别名称是大米,品种明细是大米(GB/T 1354)。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分4次委托常熟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大米,分别加工大米241包、1209包、604包、435包,规格为25kg/包。当事人向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提供稻谷、包装袋,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稻谷的烘干、砻谷、碾米、包装等工序,将稻谷加工为成品大米并交付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在包装袋上用打码机打上生产日期。当事人称因工作失误,未在部分大米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在当事人仓库内所发现的455包大米均为2020年11月16日、17日委托生产的批次,根据包装袋标签内容,该大米保质期为3个月,涉案的455包大米在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向其销售大米的常熟市梅李镇几个食堂进行检查,在库房内均发现有食用完毕后的涉案大米包装袋,包装袋上也未标注生产日期。但当事人经营的其余大米均已出库,执法人员无法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数量进行核实。至2021年6月8日检查时为止,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尚余455包大米,按销售价格2元/斤计算,上述大米的货值金额为45500元。当事人提供的记录显示,上述455包大米实际尚未出库。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该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并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455包。(张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