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讯(吴萍)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有力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落地,以构建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推动食用农产品准出与准入机制有效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农产品产地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载体,通过该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咸阳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承诺达标合格证范围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产品范围主要包括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五大类食用农产品。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散种养户等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网络平台负责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方式主要是通过入网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系统,借助终端设备自行打印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也可通过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获取纸质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生猪(牛、羊、家禽)在定点(集中)屠宰企业屠宰后,获得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可以视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未按规定出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市场经营主体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咸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