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扎实推进陕西特色现代农业建设,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全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日前印发了《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报、评选、认定、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办法》提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由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标注区域公用品牌名称、标识、宣传语等;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鼓励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实行包装箱奖补政策。(吴莎莎 雷怡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