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西城及石景山区的种子经营者大部分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种子的规范性有待提升。在此,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醒“小本经营者”要依法开展种子经营:
一是备案。中心城区种子经营者应当在种子销售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或携带相关资料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
二是查看供种企业资质。种子经营者在调入种子时,应核查供种企业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是签订购销合同。要与供种企业签订种子委托代销合同,或者取得种子购销凭证。
四是查看种子标签。核对种子标签内容是否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标注。
五是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在种子销售过程中,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来源和去向。
六是销售合法种子。在本市城区销售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核查品种审定编号真实性;属于引种品种的,核查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真实性。销售蔬菜、瓜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核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是否涵盖北京地区。
七是保存检疫证明。要求供种企业提供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明,并将原件或复印件至少保存2年。
八是出具票据。要向购种者出具销售票据等有效凭证。
九是禁止拆包销售种子。拆包销售种子属于分装种子行为,属于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行为。
十是禁止销售假、劣种子。禁止销售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禁止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禁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本文作者为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