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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推动达标农产品常态化、多样化、多元化亮证

2022-10-12 17:3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编辑:刘津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9月26日全国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推进会在杭州临安举行,将法律宣贯和实施亮证行动一体推进。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部署实施达标农产品亮证行动。本期农安政策解析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关要求,推动达标农产品亮证行动有序开展,探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的有效途径,以飨读者。

法律要求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创新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随着法律的修订实施,需要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收购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各环节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生产环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时,对于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严重的将会被罚款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流通环节:收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过程中,要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时,也应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于未按规定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严重的将会被罚款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市场环节: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或上游批发市场开具的销售凭证,并留存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动指南

达标农产品亮证行动是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之一,总体考虑是以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社会认知度为目标,通过全员联动、全程推动、全网互动等举措,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树牢“不合格、不上市”理念,让承诺达标合格证真正成为主体的信用证、农产品的身份证。

全员联动:接力开展亮证行动

9月26日,全国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推进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会上启动了全国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继杭州站首站启动之后,各地可以接力开展“亮证行动”,在全省各个市县陆续策划启动仪式和现场观摩,组织全链条的生产经营主体,全系统的监管执法检测人员,全县域的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达标农产品亮证的良好氛围。

全程推动:有序开展亮证展示

围绕地方农业公共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各地可以组织策划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亮证展示活动,开展达标农产品亮证巡查和执法演练。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规范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指导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收取保存并再次开具。会同市场部门推动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查验,提升各环节主体主动亮证积极性。

全网互动:创新开展亮证应用

积极创新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形式, 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线上开证、线上查询、线上亮证等。加强与生鲜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合作,在门户网站、APP、小程序等农产品营销宣传界面上醒目亮证。各地可以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与展示展销、品牌奖项评选和项目支持相挂钩,并与部省市新兴媒体加强合作,集中宣传典型案例和创新模式。

实施路径

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上升为一项法定制度,有利于更好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需求,保障消费安全等。

所有农产品必须带证上市

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优先试行,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大品类。各地方在试行过程中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将品种范围逐步扩大,例如河北将试行品种范围扩大到活禽,福建增加了茶叶、食用菌、活畜、活禽、生鲜乳等品种。这次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其本意是希望所有的农产品都应带证上市,这将有利于问题产品追根溯源,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该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收到单位和个人等生产经营者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于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例如生猪产品出场必须要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加盖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没有特别规定的农产品仍然需要按照本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总体来看,上市销售的农产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已由自愿鼓励行为转向法律强制行为。

带证样式倡导差异化

自2016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在浙江等六省试行以来,各地探索出了多样化、多元化的合格证开具样式,丰富并拓展了合格证的内涵和功能,极大地调动了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应该说带证样式的差异化是试点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广泛推广的动力源泉。在操作方式上,不同类型主体根据自身条件可以手写或机打合格证,例如浙江建德还根据产品类型、包装类型、主体类型以及特色需求不同制定了“八类定制样式”;在内容展示上,各地探索出追溯码、“三品一标”、检验检疫证明相结合的合格证应用模式,强化“合格证+追溯码/产地编码/品牌LOGO”融合,推动主体农安信用评价在合格证上创新应用。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基于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能力和发展状况,确定的底线要求,与真正意义上的检测合格证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进一步明确承诺的依据,达标的参数等。未来应充分利用承诺达标合格证这一载体,在承诺方式、检测参数、信用等级、品牌建设、网络营销、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形成差异化,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效落实。

小额罚款彰显执法温度

立规厉行,当罚则罚,是法中之义。罚款作为行政处罚最基本的方式,具有象征性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对于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不是小题大做,而是破题真做。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既需要有宣传教育的柔性,也要有法律落地的刚性。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和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批评教育为主,督促主体应开尽开;二是要求限期整改,时间上各地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自行把握;三是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小额罚款给予警示。各地应加快实施,敢于亮剑,以典型树立标准,以规范促进执法,首张罚单一出,就是一种推动力,更能起到宣传引导效果。建议明年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评选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的典型案例,督促各地依法行政,引导生产经营者树牢“不合格、不上市”理念。(陈松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