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24日到7月23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166人通过中国人大网提交303条意见建议。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见仁见智,建言献策。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安全生产有类似、相通之处。郝明金坦言自己对比了安全生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发现两者都强调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均规定有关方面的责任,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同样都涉及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只是作出一般性规定。
郝明金还建议健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7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检举、揭发和控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改为“投诉举报”。他表示,检举、控告权利在宪法里有规定,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另外建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特别是企业内部“吹哨人”举报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使用的监管措施,对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农药、兽药、肥料过量使用问题的治理,特别是针对常见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采取更有力度、更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
陈国民同时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加大对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激励手段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地理标志认证和其它优质农产品认证、环境友好等方面采取措施。鉴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产地污染等问题涉及消费者健康、环境安全等公共利益,陈国民还建议借鉴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注意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9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其表述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表述不一致。杜黎明建议该条参照食品安全法第117条的规定增加一款,即“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2条明确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追溯的目录。同时,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殷方龙看来,食用农产品的运输等中间环节信息采集的追溯也需要加强。他建议在第42条第2款文末增加“和运输、保管、仓储等信息”的表述,真正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全链条全过程追溯。
针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也提出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他建议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有效衔接的内容,并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标明的内容单独作出规定,明确承诺范围等。(李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