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工作暨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议精神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金川区某快餐盒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8月10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农贸街饮食大厅内某快餐盒饭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金川区某餐厅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6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羊肉街东街某餐厅馆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大厅和包厢)内均未发现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金川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4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羊肉街西街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金川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26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国芳万和城A5-1004号商铺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金川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8月29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恒昌一品南门附近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