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15名被告人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
经审理查明, “GREATWALL”“长城”“中粮”“華夏”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人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田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为制造假冒的中粮(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未经中粮集团许可、授权,委托被告人叶某等人生产假冒中粮(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外包装箱30280个、酒标(含正标、背标)50万套、软木塞93500个,后又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山东省青州市一网点出租房内,对假冒中粮(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进行灌装、封瓶、贴标、装箱、封箱。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假冒中粮集团(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697箱,共计4182瓶,涉案价值合计10.8万余元。
因本案被告人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同省、市,受疫情防控政策的限制,庭审排期多次受阻,承办法官克服“时空阻隔”难题,充分发挥“云上审理”功能,先后进行三次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审慎查明案件事实。通过释法说理,张某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主动预缴罚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同时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悔罪态度,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和相应罚金。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避免自身触碰法律底线。(任雪娜 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