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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郑新春食品经营部被罚

2021-04-08 17:31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昊天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郑新春食品经营部(郑新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被处罚。

据公示显示,2021年3月5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南开区某店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的操作间内有共5袋“蒙牛”牌纯牛奶(规格:200ml/袋;生产日期:20210130;保质期:30天),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核实,上述牛奶是2021年3月3日从当事人处购进,且购进查验时发现已过保质期(该批次食品保质期截至2021年3月1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当日赴当事人处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蒙牛”牌纯牛奶,发现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的销售记录,且当事人未查验该纯牛奶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该委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另发现“桥头”牌火锅底料(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18.12.03;保质期:18个月)共19袋,发现“蓉山”牌泡海椒(规格:2kg/袋;生产日期:2018/05/22;保质期:12个月)共3袋,上述火锅底料和泡海椒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对上述火锅底料和泡海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3月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向天津市南开区某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蒙牛”牌纯牛奶1箱,且采购该纯牛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3月5日,当事人正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桥头”牌火锅底料共19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79.4元,违法所得30元。

据了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是没收“桥头”牌火锅底料共19袋、“蓉山”牌泡海椒共3袋;二是没收违法所得30元;三是罚款8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