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盛丽洁) 疫情爆发以来,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市场价格波动的监管力度,对舆情和投诉严查严办。截至2月8日,共接到价格方面的举报91起,立案9起,并对其中8起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
1月29日,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突泉县宝石镇兴旺多元店销售的84消毒液售价过高。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店销售的康诺牌84消毒液未明码标价并高于市场价销售,共计2件,60瓶,进货价每瓶3元,以5元的价格售出42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突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决定拟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1月29日,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突泉县宝石镇红彦服装店销售的口罩售价过高。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店销售的某牌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并高于市场价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于2020年1月初在沈阳市五爱市场采购,共计5包,每包20个,以每包20元的价钱销售了3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突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决定拟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1月31日,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4日和25日以10元/个的价格购进烟台市绿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H 2101 GB2626-2006 KN95”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面罩)15000个。于2020年1月26日至29日以15元/个、23元/个、25元/个、30元/个、35元/个的价格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进行销售,口罩的购销差价(加价率)达到50%-250%。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张名威在微信群中以“开生药房”的名义散布涨价信息,兜售口罩。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构成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根据群众举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扎旗小曹果蔬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所售商品都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整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根据群众举报,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安盟仁康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第八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所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责令其整改,并决定拟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林三水果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商品部分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其整改,并决定拟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1月31日,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内蒙古昌隆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科右中旗第四十五店相关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销售的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科右中旗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并决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1月29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太平乡佳福源超市调查发现,超市所销售的大白菜等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整改,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