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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再出重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2020-04-02 15:53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赵泽瑞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李雨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加大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

1月29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爱购超市(龙凤新天地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8日开始,在蔬菜进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的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最高达557%,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现象。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6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阿拉善左旗和协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1月23日以30元/个的价格,购进KN95口罩100个,自1月26日起按照6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31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购进价格10元/个的KN95口罩,最高按照35元/个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最高达250%。同时,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群中以“开生药房”的名义散布涨价信息,兜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7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阿拉善盟瑞捷康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3日开始,分别以8-10元/瓶的价格销售84消毒液(进货价2-2.6元/瓶),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河南飘安除菌洗手液(进货价为7元/瓶),以35-40元/只的价格销售标注为3M 9001的假冒伪劣口罩(进货价为15元/只),以35-40元/包的价格销售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货价为15-18元),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依据《价格法》、《商标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18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 29 日,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锡林浩特市安普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在疫情防控期间将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由销售价格25元/个提价到35元/个,同时该药房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1日,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奈曼旗包国庆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1月30日起,将进价为2.43元/包(每包20只)的口罩,以4元/包提高到2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高达723%。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奈曼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