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我委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公司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所列不当,且你公司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更正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同时提供明确的联系地址。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特此通知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