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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钰丰餐饮有限公司被处罚10万元

2020-12-01 08:53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昊天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记者李甜甜)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对天津泰钰丰餐饮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津市监执罚〔2020〕153号)执行罚款100000元。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前期案件线索,今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菜单中有“家熬千岛湖鱼头”菜品、37名员工健康证明过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菜品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证明、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37名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经营的“家熬千岛湖鱼头”菜品,标注“千岛湖鱼头”文字,无法提供上述菜品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证明。当事人的37名员工从业健康证明分别于2020年4月、5月、6月到期,至2020年8月,当事人安排上述37名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上行为满足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100000元罚款;2.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