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寒寒)7月9日,为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不断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学校食堂在强化人员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等环节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就近期查办的学校食堂在人员管理不到位、进货查验不严格、设施设备不完善、清洗消毒不达标等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方面的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晋中市某实验学校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1日,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中市某实验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2024年3月5日,榆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食堂的上述问题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学校对上述问题未按期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在监管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生熟不分等问题,大多作出警告处罚,然而又缺乏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导致违法行为人没有真正重视。榆次区和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该学校食堂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周边学校形成了强大震慑,各学校食堂落实整改的力度空前,效果显著。
2.晋中市太谷区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穿戴专用工作衣帽从事食品制作案
2024年6月25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区某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专用工作衣帽从事食品制作。
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太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业人员应按规定上岗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进入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防止发生头发、皮屑、饰物、唾沫等污染食品。该案的查处,对于提升经营主体责任意识、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行为,避免各类异物污染食品,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3.祁县某初中学校食堂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4年4月10日,祁县市场监管局对祁县某初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加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是学校食堂食品经营的具体执行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醒学校供应链条相关单位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谨防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4.平遥县某学校食堂冰箱内食品生熟混放案
2024年5月31日,平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遥某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冰箱内食品生熟混放。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熟混放,会使食物之间产生交叉污染、变质,造成细菌污染,引发食物中毒,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本案对于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学校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储存环节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介休市某学校食堂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案
2024年6月5日,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介休市某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采购的海天黄豆酱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灵石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5月20日,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灵石某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成品留样盒未按要求进行消毒,留样记录内容不详,不符合留样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食品成品留样仍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灵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留样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紧盯学校食堂容易忽视的食物留样问题,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警示学校食堂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餐饮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规定。
7.寿阳某中学校食堂设施设备不完善案
2024年6月28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寿阳某中学校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未设置更衣间、操作间防蝇帘有缝隙。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8.昔阳县某中学校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5月29日,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昔阳县某中学校食堂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库房部分墙顶墙皮脱落,粗加工间食材清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采购的部分食品不能提供合格证明,备餐间设施设备不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定。昔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索证索票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反映了该学校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本案的查处,警示学校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9.和顺县某中心校食堂设施设备不完善案
2024年6月22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和顺县某中心校进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操作间与外界连通的门未设置防鼠设施,并且有蝇虫,纱窗破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老鼠、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餐饮经营场所或者在经营场所内孳生,易污染食品、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该学校食堂操作间与外界连通的门未设置防鼠设施、纱窗破损并有蝇虫,极易引发有害生物污染食品的风险。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完善食品经营设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10.左权县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6月5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左权县某小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1.榆社县某中心学校食堂备餐间无消毒设施案
2024年6月4日,榆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榆社县某中心学校进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备餐间无紫外线消毒灯。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榆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堂备餐、就餐场所应保持清洁,该学校食堂备餐间未按规定配备消毒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