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药监局近日公布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在海南省开展的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家药店销售的一款化妆品不合格被查。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省食药监局组织开展了海南省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白沙第二超市销售的、标示为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批号2016/09/02)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检出甲硝唑8024μg/g(规定不得检出)。对此,监督抽样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食药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海南省食药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且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尚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使用该批次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处罚结果为:没收尚未销售的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2盒,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倍计1800元人民币的罚款。(原载于《海南日报客户端》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