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食品抽样检验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舆情监测与处置、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8项主要事权,对省、市、县、所四级监管任务分工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并借鉴外省做法,分别规定了应当追责、免责的各10种情形,以及应当从轻、减轻或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重点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类型,并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进行了定义说明,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各级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处置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以附件表格的形式印发4张监督检查事权清单(省级、市级、县级、基层监管所),细化市场监管部门每个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名称、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频次、监管依据和监管内容。
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辖相结合、权责统一、能力相适、效能优先、督查指导等原则,持续推进监管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制度,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明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促进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指导意见》已作为湖南省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统筹安排,将有效厘清和压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实现监管网格化、任务计划化、检查格式化、责任精准化,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