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我厅修订了《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鄂农种发〔2004〕5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农业厅
2015年7月8日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服务农业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申请、受理、试验、公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品种引种是指从与湖北相邻省(市)同一生态区域引进通过该省(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相邻省(市)指河南、陕西、湖南、江西、安徽、重庆六个省(市)。
第五条 市州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品种引种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品种引种的日常工作。按照引种种植区域划分,申请在市州境内引种的为市州级品种引种,申请在全省范围内引种的为省级品种引种。
第六条 品种引种应当引进符合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急需,符合种植安全、农业增效和产业化发展需要的品种。转基因品种应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开展品种引种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品种引种实施办法,对引种农作物种类、引种试验、引种标准等予以明确,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省级品种引种应加强与品种审定工作的衔接,引种试验、引种标准参照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品种审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品种引种由品种第一选育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根据拟引种区域向相应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者应填报《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者;
(二)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
(三)品种来源(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四)品种审定证书及公告(复印件);
(五)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六)品种真实性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品种引种,由受理机构安排品种引种试验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申请者应提供质量合格的种子参加引种试验,并提交品种标准样品,否则,视同撤回申请。
市州级品种引种试验,由市州种子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的农作物布局与种植区划,因地制宜组织实施。
省级品种引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局根据生产需要纳入湖北省同类型品种区域试验进行。引种试验为一个生产周期,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及真实性等性状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条 引种试验结束后,受理机构应组织品种引种审查。市州级品种引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省级品种引种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应专业组进行审查。引种审查时,受理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
(二)引种试验结果;
(三)其它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品种,应在湖北种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由品种引种的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
市州级品种引种,由受理机构报请省种子管理局统一在湖北种业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异议的核查处理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种子管理局。
第十二条 通过公示的品种,经省种子管理局报请省农业厅同意后,由相应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品种引种公告,在适宜区域推广。品种引种公告包括农作物种类、引种编号、品种名称、适宜种植区域、有效期限等内容。
省级品种引种公告的品种,可继续参加湖北省品种区域试验,申请品种审定。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公告引种品种的监管。对发现有不可克服缺点、种性严重退化以及有品种真实性等问题的品种,由实施引种的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停止引种。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引种申请、进行试验、审核、公告、管理等环节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为申请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若发生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17日发布的《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