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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7-05 08:29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部编辑:李玉堂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新农办函〔2016〕12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0号),进一步规范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工程户内取暖设计,科学推广使用取暖设备,现将《关于村庄户内取暖设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蓄热式电暖器推广使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空气源热泵取暖系统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关于村庄户内取暖设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科学指导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工程户内取暖设计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0号)和《北京市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指导意见》(京新农办函〔2016〕3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测量户内取暖面积 

  村庄户内取暖面积是指“农村地区住户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限家庭成员使用的、有效取暖的建筑面积”(具体内容由各区制定)。各区要对每一住户的取暖面积认真测量,制作平面图,做到“一户一设计图”。 

  二、科学设计户内供暖负荷 

  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各区要对每一住户进行冬季供暖负荷计算,北京地区室外参考计算温度为-7.6℃(北部山区按实际计算温度设计),户内取暖温度参考范围为16-18℃。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外围体积、传热系数、密闭性或通风条件、建筑物的类型和外形以及墙窗面积比等因素,供暖设备的制热量必须满足户内供暖负荷需要,在此基础上,提出住户应采用的设备和供暖建议。 

  三、认真制定户内取暖方案 

  各区要按照“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省钱实用”的要求,认真制定每一户的取暖方案,设计单位要与住户签订协议,并明确以下“两图、两表”内容: 

  1.住户取暖面积平面图; 

  2.取暖设备安装设计图; 

  3.每个房间的供暖负荷及用水取暖的供热系统水力预测数据表; 

  4.设备投资及取暖季运行费用的预测数据范围表。 

  四、几点要求 

  1.各区负责监督指导村庄户内取暖设计的各项工作,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指导,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图、两表”要求的,不享受市级补贴政策。 

  2.“两图、两表”协议要由“住户、设计单位和村委会”三方签字,并由住户、设计单位、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分别留存。 

  3.各区要及时处理住户的冬季取暖问题,积极稳妥解决各类矛盾;要研究制定本区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和培训工作。 

  关于蓄热式电暖器推广使用的实施意见 

  为科学指导“蓄热式”电暖器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实现农村地区居民分户取暖系统“更合理、更优化、更节能”的目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0号)和《北京市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指导意见》(京新农办函〔2016〕3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中“蓄热式”电暖器指在北京城区及部分农村地区使用的蓄热砖(显热蓄热)式电暖器(以下简称“蓄热式”电暖器)。由于此类产品不属于高效节能产品,所以北京农村地区原则上对此类产品不推广、不提倡使用,如果农村地区居民有实际需求,仅限于住户实际取暖面积50㎡以下、单间房屋取暖面积在15㎡以下的户型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要求蓄热材质的质量 

  北京市农村地区住户安装“蓄热式”电暖器,各区必须要求供应企业提供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其中“蓄热”材质和技术要满足以下要求: 

  1.蓄热能力大。蓄热材料的蓄热密度高,蓄热量应大于供暖房间必需的最大蓄热量;各区要择优选择蓄热率高的厂家及产品。 

  2.蓄热用时短。达到房间最大蓄热状态所需时间应小于低谷电限定的时间(9小时)。 

  3.蓄热材质好。所用材质的蓄热衰减小,蓄热效果确保住户使用8年以上。 

  二、严格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 

  蓄能式电暖器应符合国标《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贮热式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4)和行业标准《电采暖散热器》(JG/T 236)等标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温性能好。蓄热式电暖器应具有蓄热时间设定功能和放热量控制功能。不需要供暖时,电暖气的漏热量小;需要供暖时,散热性能强,散热量适度可控。 

  2.安全系数高。产品安全可靠,运行平稳,确保不会发生触电、烫伤或火灾等危险;设备表面温度不高于70度,出风格栅温度不高于115度。 

  3.检测内容全。“蓄热式”电暖气的检验报告必须涵盖JG/T 236规定的蓄热式电采暖散热器的全部检测项目。没有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一律不能让住户使用。 

  三、严格居民的户内设计 

  1.落实“一户一设计”。在安装设备前,各区必须严格按照“户内取暖设计”要求,对住户所有房间进行测量和设计,引导居民挑选适合的产品。 

  2.签订“三方”协议。住户、设计单位和村委会要签订三方协议,并包括“居民取暖面积平面图、电暖气安装设计图、每个房间的取暖负荷及蓄热能力测算以及运行费用的预测范围”等内容。 

  3.科学匹配蓄热量。要综合考虑房间温度需求、热量损失、蓄热程序以及电暖气的性能指标,计算供暖房间必需的最大蓄热量,科学匹配蓄热量,满足房间供暖的需求。 

  四、几点要求 

  1.加强产品检验检测。各区推广使用的蓄能式电暖气,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第三方检验合格后,才能给农村住户安装。 

  2.科学限制使用范围。对海拔较低、气候条件较好、房屋面积较小的平原村庄住户,可有条件选择使用;对海拔较高、冬季气温较低的山区或半山区村庄住户要慎重使用。 

  3.强化取暖效果评估。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工程监理单位,对每户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对每户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对“运行费用高、取暖效果差、居民不满意”的住户,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不享受市级补贴政策。 

  关于空气源热泵取暖系统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科学指导农村地区空气源热泵取暖系统的推广应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0号)和《北京市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指导意见》(京新农办函〔201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空气源热泵取暖是北京农村地区居民取暖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空气源热泵的热源供应、供热输配送和末端散热系统三部分组成,涉及空气源热泵合理的选型、建筑及外围的“热量热损”计算、末端散热系统的选型及计算、供热输配送系统的管道连接等内容。 

  一、关于户内设计的标准 

  各区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方案”的户内取暖设计要求,每户居民要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包括居民取暖面积平面图、安装设计图、选用设备型号、取暖负荷及蓄热能力测算以及运行费预测数据范围,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室外温度。2016年,各区要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北京地区供暖室外环境设计温度,农村平原地区“煤改电”空气源热泵项目主机要按照-12℃设计;山区等恶劣气候地区要按照-15℃设计;设备在-25℃能够正常启动。 

  2.节能保温。农村地区住户必须对房屋采取外保温措施后,才能安装“空气源热泵”取暖系统。 

  3.设备选型。严格按照《指导意见》中“空气源热泵类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执行。设备要有可靠的融霜控制装置,融霜时间不能超过运行周期的20%。 

  4.室内末端散热。白天和夜间的供回水温度可由企业掌握,参考数值如下:对于“地面辐射”供暖方式,其供水温度45℃,供回水温差5℃;每平方米散热量可以参考相关地方标准;对于“低水温散热器”供暖方式,供水温度45℃,供回水温差5℃,低水温风机盘管,供水温度45℃,供回水温差3℃,要查询低水温散热产品系数计算单位散热量;对于“传统散热器”供暖方式,要在房间中增加一至两组散热器,要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确保供暖效果;对于“热风型”空气源热泵的居民住户,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供应企业在与住户签订协议中必须明示“居民自愿选择使用热风式空气源热泵”内容。 

  5.供热输配送系统。散热末端采用低水温散热器、低水温风机盘管应配置调压式贮水箱;循环水泵流量应满足系统冬季设计供热工况所需流量和扬程的较大值。 

  6.消声和隔振。要根据居民使用要求、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机组底部必须要安装减震装置,以防止振动传至建筑物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执行标准。 

  7.室外机设置。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安装在外墙时不应垂直多台安装,严禁同一水平面安装,宜采用并联安装;防止化霜后凝结水堆积;机组安装不能贴墙,保持合理距离;避免受污浊气流影响;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室外机上部应有遮雪设施;化霜水应有组织排放。 

  8.其它事项。机组进出口与水系统供、回水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防止振动从机组传播至建筑物内;主机进水口安装压力表与温度计,使用侧进水端应加一个120目Y型过滤器,以防止焊渣或杂质损坏设备,过滤器可拆卸,方便系统冲洗和维修;主机进水口管道应采用保温及保护措施,防止热量损失。 

  二、关于安装验收的标准 

  空气源热泵供暖按照施工包括空气源热泵室内机安装、室外机安装、供暖供冷系统末端安装、配套电气自控安装等内容。验收可参考以下权重标准:空气源热泵产品占30%;设计、施工占50%;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的建立占20%。此工作由各区牵头部门组织验收。 

  1.设备检验。建立设备“到货过程抽检”制度。各区可在供应企业到货和安装的过程中,不定期抽检,如果发现取暖设备的品牌、型号没有取得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第三方机构的在线生产成品抽检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性能与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取暖设备,将不享受市级补贴政策。 

  2.安装调试。建立“系统安装验收”制度。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可组织住户/中标人/第三方(村委)对设备及系统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核对设计图纸、设备型号、确认试运行成功;签署安装验收报告。 

  3.运行效果。建立“运行效果评估”制度。在采暖季使用过程和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厂家设备组织检测和评估,必须含有“住户满意度”内容。 

  三、几点要求 

  1.科学选择设备的安装场地。空气源热泵的室外设备安装地点要具备适宜的安装空间和散热条件,对于安装空间不足、需要拆除相关建筑物或需要单独架空设备安装等问题,各区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2.验收可与付款方式绑定。到货抽检合格后,各区可预付不高于产品价格50%的预付款;不合格者,各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安装调试的验收合格后,各区可进行第二次付款,对不合格限期整改。取暖季结束在运行验收合格后,各区可安排第三次付款,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3.企业必须提供完整保障方案。各区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对住户提供可靠的“质量、安装、售后”等服务,指导住户科学使用设备,做到“包教包会”;各区要生产企业建立后期服务热线,做到“24小时上门”服务要求。 

  4.加强对取暖系统安装和住户科学使用的培训。各区可组织专家对中标企业进行必要培训,参照以上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各区相关部门和中标企业必须向住户进行空气源热泵操作培训,指导住户科学、正确使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