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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指引

2019-07-05 08:30来源:深圳海关编辑:李玉堂
根据《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要求,纳税义务人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

受系统功能限制,目前手工税单税款滞纳金减免(如“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情形)无法通过系统无纸化办理。纳税义务人需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深圳海关关税处(深南大道2006号4楼东侧),无需在系统提交电子数据。

纸质材料应包括纳税义务人滞纳金减免原因(企业自查需说明具体情况)、报关单号码、滞纳金缴款书号码、已补缴税款税单号码、滞纳金减免金额,以及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内容。

联系电话0755-84398355/8382。

深圳海关关税处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