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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批全国及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名单

2019-07-05 08:30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编辑:李玉堂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公布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农科(教育)函[2018]第342号),我省有4所机构入选第二批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同时,按照《关于做好推荐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第二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步组织各市(州)开展了第二批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我厅对市(州)推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省级示范基地进行了审查、遴选,确定了第二批共6个省级示范基地。现将第二批全国及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名单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及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的管理,现将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两类示范基地参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第二批全国及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名单

     2.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1:

四川省第二批全国及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名单

基地类别

编号

基地名称

全国

示范

基地

174

四川省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175

四川省凉山州农业学校

176

四川省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177

四川省水产学校

省级

示范

基地

011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012

乐山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013

达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014

甘孜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015

阿坝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016

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

附件2:

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强化教育培训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培育工作质量水平,推进实践育人、产业引领,创业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开展实际操作训练,实施现场教学,模拟承包经营、跟踪服务、政策咨询的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和综合类基地等。主体建设单位包括农广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市场主体等,是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和创业孵化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根据地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四条 示范基地具有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引领功能。具有新型职业农民实践实训教学,生产经营能力发展提升和营销管理指导服务等功能;具有广泛联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验创业创新,产业集聚融合示范带动功能;具有产学研结合,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展示等功能。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

  1.根据培育计划要求,制定实训方案。

  2.根据培育计划要求,组织模拟技能培训。

  3.对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习、实训、服务的师资进行培训。

  4.给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

  第三章 示范基地设立

  第六条 示范基地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产业发展综合高效。立足当地农业主导产业,覆盖面广、收入比重高、先进配套技术应用能力强;广泛采用先进农业机械装备和技术,实现标准化生产;农业信息化应用程度高,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农业生产技术,应用电子商务等方式营销农产品;农业一、二、三产业紧密结合,产业链长且融合发展。

  2.技术支撑力量强。以农广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为主的综合类基地为重点,重视选择企业主体、多方合作共享的培育基地;向“五区一园”以及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国家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倾斜。

  3.便于开展实训和观摩。重点选择特色鲜明,具有代表性、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带动力,突出农民创业创新引领;拥有服务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人力、物力支持;有培训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可满足标准化教学要求。

  4.组织管理规范。有满足现场教学、实习实训所需的师资队伍;具有完备的培训、实习、实训制度;有完善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员、培训效果等考核评价制度;注重职业农民培育效果,有跟踪服务制度。

  第七条 示范基地遴选程序。

  1.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推荐。

  3.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组织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批准设立并编号授牌。

  第四章 示范基地运行  

  第八条 示范基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农业农村发展需求,以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实习实训、创业孵化、跟踪服务等工作质量水平为目标,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习实训相关工作。示范基地应制作并悬挂标准牌匾和展示牌。

  第九条 示范基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习、实训等任务;提供创业实践、模拟承包经营、跟踪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示范基地建设经费以自筹为主。有能力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积极扶持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主体建设单位与联合共建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共同建设、共同发展。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培育对象满意度为核心指标,建立示范基地的监测、考评、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将示范基地基本信息及时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信息系统,对示范基地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并及时在信息库中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在申请、培育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资金以及利用示范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备案,并在信息库中修改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示范基地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