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今年以来,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部署,围绕“护民生”一个中心,“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
案例一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五通桥区某某药店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从某微商处购进外包装标注为“金枪不倒”的保健食品582瓶(10粒/瓶),之后以每瓶25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在门店内进行销售。该批次“金枪不倒”保健食品经抽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均检出了西地那非西药成分。涉案货值金额15000元。当事人销售的“金枪不倒”系保健食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其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4年3月18日,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金枪不倒”保健食品经均检出了西地那非西药成分,依法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据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种药物,过量或长期使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很多不良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涉及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等方面,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按量服用。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震慑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二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山市井研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7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井研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按《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设置行车制动路试车道的情况下对26台货车开展了安全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逆反射标志测试仪和温湿度大气压力计未经校准的情况下分别对12台货车进行了安全检验、对46台机动车进行了环保检测,并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在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属于在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及时发现并制止了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三 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夹江县某干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和12月8日分两次从不认识的上门推销员处采购12箱(564包,涉及100g、227g、454g三个规格)“莎麦鸡精”放在自己位于夹江县漹城镇的门市内进行销售。经“莎麦”注册商标权利人——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鉴别,该批“莎麦”鸡精不是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及委托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12月14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门店内剩余545包“莎麦”鸡精进行查封,经营额共计4368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莎麦”注册商标专用权鸡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莎麦”鸡精545包和罚款8736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有利于打击市场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四 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李某介绍他人参加网络传销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2日,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向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关于李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线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是中天兴盛公司的服务商。中天兴盛公司的“超级团购”属于网络传销,从下到上组成了“会员→经销商→服务商→运营中心代理商→公司核心管理层→龙某(传销组织者)”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鼓动下层人员不断发展他人参加,上层人员从下层人员投入的资金中按照相应标准获得相应数额的返利。当事人李某共介绍311人参加到该起网络传销中(该起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龙某等29人已被沙湾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
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超级团购”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介绍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6日,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49597.69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的行为依法属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保护公众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及市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