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部署,围绕“护民生”一个中心,“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
案例1: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沙湾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2日,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湾区某加油站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安装了加油机作弊程序。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站内4台加油机共计6把加油枪对应的6块主板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送至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加油机主板非该厂家生产,不符合该厂家型式批准报告。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承认通过篡改主板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来谋取利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税控燃油加油机4台,罚没2825954.53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破坏计算机系统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
案例2: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犍为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收银台电脑正在运行一款涉嫌用于控制加油机计量流量及报税数据的作弊软件。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的3台加油机的计控主板先行登记保存后,送到加油机生产商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加油机主板非该厂家生产,不符合该厂家型式批准报告。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承认通过篡改主板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来谋取利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台税控燃油加油机、罚没2199221.31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破坏计算机系统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损害了社会的诚信和法治体系。上面两起涉及加油站案件的查处,对加油站计量作弊等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优化了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乐山市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井研县某某药店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井研县某某药店从仁寿县某微商处购进一批外包装标注为“金枪不倒”“速勃100双效伟哥片”“老中医补肾丸”的食品,之后在门店内进行销售。该批“金枪不倒”“速勃100双效伟哥片”“老中医补肾丸”食品经抽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均检出了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当事人销售的前述食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其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4年3月12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金枪不倒”食品均检出了西地那非西药成分,依法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行为”。据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种药物,过量或长期使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很多不良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涉及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等方面,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按量服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震慑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4: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都某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认证证明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9日,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认证活动进行监管时,发现成都某认证有限公司在对金口河区一企业进行认证监督审核时上传的签到照片存在疑点。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行监督审核时伪造了《现场审核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及签到照片,同时在未确认被审核企业是否拥有其申请变更的经营地址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向其颁发了载明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当事人伪造签到照片、《现场审核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以及颁发载明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4日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属于出具虚假认证证明的违法行为。乐山市金口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有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有助于强化社会信用观念,推动构建诚信社会,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