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全面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0)》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文件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美丽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陈寅常委、沉雷副市长多次牵头专题研究,要求加大各级投入力度,放活项目管理方式,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今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上海市全面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0)》(沪委办发[2018]28号),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对加大美丽乡村建设投入、优化项目管理方式提出了要求。为此,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开展了广泛调研,并赴浙江学习考察,借鉴兄弟省市工作经验,充分考量了本市美丽乡村建设的现状实际和建设目标,以及《管理办法》执行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相关职能处室、各区意见。经过数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送审稿经市农委2018年11月26日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陈述《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了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内涵、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原则及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为支持范围、标准、方式。规定了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市级财政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改造)项目、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补助的标准和方式。
第三部分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管理程序,市级项目清单、绩效目标下达的时间和程序,各区实施计划报送市级备案的时间和程序,市级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的程序以及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理制度等项目管理要求。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规定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区农委、区财政局应按照《管理办法》制定本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区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及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五部分为附则。规定《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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