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经2019年2月19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4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下放行政服务事项6项,暂缓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3项,现予公布。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暂缓实施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做好工作衔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主动做好承接,规范运行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如需审批,报省政府审改办同意后,及时启动审批程序。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拟决定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45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