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等规定,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监督抽考务实、精准和有效,现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考对象。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任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的,按照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的要求考核。
(二)监督抽考方式。可使用“赣溯源”线上方式开展,也可采取线下书面方式开展;可组织集中考试,也可现场分别开展。采取线下书面方式开展的,组织实施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赣溯源”。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
实施集中抽考的,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考试前应当认真核对抽考对象与组卷试题是否“人岗一致”。实施现场分别抽考的,应当有2名以上监管执法干部监考,并出示有效证件。
监督抽考纳入本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可单独组织开展,也可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日常监管、风险排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结合进行。
(三)监督抽考主体。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工作。省、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效果验证的监督抽考。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四)监督抽考通知。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抽考计划,确定企业名单,明确考核方式,提前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等有关情况通知企业。
(五)监督抽考频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两年至少对辖区企业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其中,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全覆盖监督抽考。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未组织培训与考核、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二、考核内容
(一)监督抽考内容。根据有关法规,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知识;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二)监督抽考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为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三)监督抽考题库。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考核大纲和考核题库,结合本省实际,依托“赣溯源”建立并动态更新全省统一的题库,免费提供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考时使用。开展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要素,选择对应的考核类别,“赣溯源”自动随机组卷。
(四)监督抽考题型。考核试题包括题库中所有题型,数量不少于50题,满分为100分。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
(五)监督抽考成绩。组织实施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阅卷评分并及时公布考核分数(包括企业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监督抽查考核时间、考核结果等)。
采取线上方式运用“赣溯源”实施监督抽考的,由系统自动评分。A级和B级企业主体90分及以上、C级和D级企业主体85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者在考核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
(一)监督抽考不合格补考。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企业督促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方式补考,并将补考结果告知相关企业和补考人员。企业应提交补考人员不少于40学时重新培训和企业考核记录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监督抽考的补考。
(二)监督抽考补考不合格不得上岗。对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依法依规不得上岗。
四、企业培训
(一)学习时长。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当依法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机构根据企业类别,制订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编撰参考教材和训练题库,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考学习的,由企业自主决定委托培训还是自行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违规干涉。
(二)学习记录。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相关人员档案,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联系电话、从业年限、从业经历(包括从业禁止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通过“赣溯源”等信息化平台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建立培训考核电子档案。
(三)自我评价。企业对培训质量自我评价考核,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考,相互促进、互不替代。监督抽考旨在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压实企业自主组织培训的责任。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其他要求
(一)把握时间节点。各地要做好考场设置,按时开放考场,保持考场清洁,维护考场秩序,在5月31日前实现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覆盖监督抽考的基础上,自6月1日起依法、全面、常态开展所有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工作。
(二)抓好考核延伸。各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细化监督抽考流程,逐步延伸开展对企业食品一般从业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抽考。
(三)加强工作沟通。各地在工作推进中如有何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联系,联系人:邬旻星辰0791-86355089。考场设置及信息化技术问题,请与技术人员联系,联系人:刘恋19979127877。
附件:1.《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智慧化监督抽查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注意事项》
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线上监督抽查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注意事项
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技术,在本局及所属分局的办公自用房统筹设置监督抽考的考场,并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在考点显著位置公布考核流程、考场纪律等注意事项,设立候考区域,供参考人员使用。
二、企业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考计划和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有关参考人员主动前往考点,参加监督抽考。
三、参加考试人员使用“赣溯源”远程预约参加监督抽考的时间、考点;预约成功后,按预定的时间自行前往相关考点签到。参考人员因紧急事由不能按预约时间参加的,应当不迟于原预约时间之前2小时,通过“赣溯源”取消预约,并提交相关事由。取消预约后,参考人员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重新预约。超过预约时间15分钟仍未到达考点签到的,视为缺考。
四、监督抽考正式开始后,参考人员以线上方式运用手机通过“赣溯源”按要求答题,并于规定时间内交卷。对于卷面成绩未达标的,允许当场复试一次。
五、考试期间,“赣溯源”后台使用视频抓拍等智能远程监控系统进行全程监考。参考人员遵守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按时到达考点,不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考点。考试期间保持安静,不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拨打电话、通过手机或其它方式查阅资料等;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交卷后及时退离考点,不在考点附近逗留、喧哗,保证考场良好秩序。
六、参考人员交卷后,由“赣溯源”根据卷面成绩和远程监考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并告知相关参考人员及其所在企业。
(一)以下情况当场出考核结果
1.卷面成绩达标,且在考试过程中未出现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当场评定为考核合格。
2.卷面成绩未达标,或者无正当理由缺考的,当场评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以下情况适时出考核结果
卷面成绩达标,但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经过系统后台研判后,适时出考核结果。
对于评定为考核不合格的,“赣溯源”应当将考核结果和主要原因(如:卷面成绩未达标、无正当理由缺考、违反考试纪律及远程监考系统抓拍的相关截图等)一并反馈给相关参考人员,并告知其补考方式、时限等。
(三)远程监考认定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异议申诉
参加考试人员对远程监考认定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经2名以上监管执法干部确认,情况属实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改为考核合格。
七、考核不合格的参考人员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赣溯源”重新预约并参加补考;逾期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补考。此次补考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