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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2-01-11 17:17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胡佳丽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田永洁)自针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的“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冬笋肉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冬笋肉的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8.97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5日接到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6月17日在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抽取的标称某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庐山冬笋肉(生产日期2020-12-16,规格型号:300 克/袋),经检测,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冬笋肉原材料是从周边农户家收购的,由于仓库管理人员把关不严,认为只要物理处理,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导致生产出的冬笋肉铅超标,该批次共生产100袋,分别配送20袋至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80袋至华联超市九江化纤厂店。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通知商超下架。从华联超市九江化纤厂店召回80袋冬笋肉,在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了销毁;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进货20袋,销售9袋,抽检买样4袋,库存的7袋下架封存在超市仓库,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线索移送至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安某酒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1年11月,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安某酒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54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30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高粱酒进行核查处置,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60千克上述批次高粱酒,货值金额900元。该批高粱酒抽检买样2千克,剩余的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540元。截至调查终结时,未收到关于食用该食品导致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的报告。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2021年4月,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羊奶粉6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奶粉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6瓶商标为“Maxigenes”牌羊奶粉,瓶体有“Goat milk powder”等字样,未见有中文标识。经查,该批羊奶粉进价为112元/瓶,售价为198元/瓶,进货量6瓶,上架后尚未售出。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鱼摊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少两销售水产品案

2021年4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鱼摊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少两销售水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57元和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7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昌市再就业市场内某鱼摊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检查时用其处于开机状态的电子秤,称量一枚5KG标准砝码,显示数据为5.255KG。该电子秤经瑞昌市计量所检定,具有M1、M2、M3三档作弊功能,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底从个人摊上购买具有作弊功能的二手电子秤,使用至案发。针对当事人实施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103件印有“ixit”标识的成品童装羽绒服)、分别罚款3万元和5万元。

该局在办理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加工生产侵权商品是受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经查,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均未获得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标志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加工合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ixit”logo童装羽绒服,至7月6日已加工完成1103件(黑白款502件、彩色款601件)。此童装羽绒服净成本单价为82.82元/件,标价为90元/件,违法经营额共计99270元。上述商品尚未对外展示、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服装)、相同的位置擅自使用了与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及时,有效制止了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商品尚未流入市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和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卫生院医疗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11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卫生院医疗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期限届满无法退回的违法所得173662.4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属于乡(镇)卫生院,按照省发改委与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版)修订有关情况的说明》规定,其价格不超过县(市)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80%。2020年1月1日,当事人开始使用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医院收费管理系统(深圳坐标软件),将部分医疗项目按照县(市)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设置为《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一级指导价格。其中双人间病房床位费为15元/日,血细胞分析(五分类法)10元/次,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为68元/部位,常规心电图检查16元/次,数字化摄影(DR)为30元/曝光次数,当事人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多收取诊疗费用173662.47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95#汽油案

2021年11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95#汽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26.4元、罚款118815.9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1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加油站2号罐的95#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依据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1年7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将抽检批次库存基数为6095升95#汽油以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44005.9元,违法所得6826.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95#汽油的违法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修水县某供氧站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用氧气经营案

2021年10月,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修水县某供氧站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用氧气经营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因涉案金额较大,已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局于2021年11月5日将此案移送至修水县公安局,并抄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8日,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修水县某供氧站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供氧站位于一所民房内,房内设置有医用氧、氩气、工业氧及空瓶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该供氧站医用氧区发现摆放有医用氧气49罐,现场均无法提供上述医用氧气的合法有效购进票据、税票、供货商资质、付款凭证、验收记录和使用记录,当事人经营数额为413984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用氧气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修水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1年6月,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修水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11日,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规格型号:N-P2O5-K2O:15-15-15,总养分≥45%,批号:20210304XD4)进行抽样检测,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初检(2021年3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和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复检(2021年5月10日出具检测报告),该批次复合肥料的总养分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从湖北某公司以190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15吨,总进货金额28500元,运输费用为100元/吨。随后,当事人将进购的15吨不合格复合肥料以22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全部售罄,共计销售金额33000元,扣除成本30000元(含进价和运费),共获利3000元。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