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对《省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中的《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部分条款内容作如下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原《工作规范》第二部分第(三)项修订为: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5.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二、将原《工作规范》第二部分第(四)项修订为: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会同税务部门核查微型企业近3个月是否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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