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遵义市播州区检察院获悉,近日,遵义播州区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法庭当庭判决被告在遵义市市级以上媒体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上交遵义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2017年11月17日,汪某在遵义市播州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播州区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同年12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火锅店由汪某、祝某出资。此后,王某某等人先后与祝某、汪某签订隐股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经营活动。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采取过滤、脱水、高温熬制等方法加工食用油,再添加至火锅汤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直至被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该火锅店从2017年11月25日开始营业至案发,经营时间逾8个月。仅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9月3日共有14018人就餐,就餐消费3980单。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鉴定,在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的牛油内检测出过氧化值0.9mmol、总砷0.011mg、铅0.0866mg、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1.12mg。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检察日报》登载公告,告知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公告期届满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主张权利,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播州区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将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