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落实新修改种子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原始创新,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对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作出规定。二是扩大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三是延长保护期限。四是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五是明确权利恢复的情形。六是增加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的规定。七是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队伍。
据了解,我国1997年颁布实施《条例》,截至目前,已发布11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涵盖191个植物种属,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5.8万件、授权2.2万件,连续5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第一。随着我国种业快速发展,特别是种业振兴行动深入实施,《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加快推进种业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本次《条例》修订全面衔接落实新修改种子法,打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加快实现种业振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