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网络餐饮平台、餐饮外卖商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规定,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许昌禹州市某哲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4日,许昌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某哲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发现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6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责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鹤壁市淇滨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7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淇滨区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济源示范区某江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江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南阳市宛城区某记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1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阳市宛城区某记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市湖滨区某杰大盘鸡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月19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依法对某杰大盘鸡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许昌禹州市某正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日,许昌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某正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发现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0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责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