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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提醒价格违法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2-05-30 10:08    编辑:黄威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孙德明 李想)自2019年价监职能划转以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职责。今年3月以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该局严查价格违法行为,共查办价格违法案件20余起,罚没款20多万元,确保了辖区内价格的稳定。本文通过列举4起案例,对价格违法案件定性归纳,明确案件查办注意问题,便于基层参考借鉴。

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1:2021年2月,某超市销售的蔬菜未标示价格;销售的消毒用品“除菌喷雾”售价为39元/瓶,进价为23元/瓶,进销差价率为69.57%。属于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案例2:2021年10月,某转供电企业未落实政府供电相关规定,未将电价下调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罚没11万余元。

案例3:2022年3月,某超市开展促销活动,食用油标识的原价与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不符,属于虚构原价的行为。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处5万元罚款。

案例4:2022年4月,某连锁超市(分公司)开展促销活动,促销的牛肉标识原价是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其他分公司该商品成交的价格,在当事人处从未成交过,属于虚构原价的行为。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处5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案件1的当事人涉案商品属于疫情防控的民生必需品和消毒用品。蔬菜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容错纠错规定不予行政处罚;销售消毒用品哄抬价格,鉴于其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经提示告诫后及时整改,综合整个案情和相关规定,予以警告。

案例2的当事人为转供电企业,未及时将政府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导致政府为企业减负的政策措施未能贯彻落实。电力供应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电价,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利用“转供电”之机谋取利益。

案件3的虚构原价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涉案商品“食用油”属于疫情防控的民生必需品,但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经提示告诫后及时整改,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4与案例3违法性质相同,其特殊性在于案例4的当事人对从未成交过的商品标识“原价”,故其原价为虚构的。另当事人将促销商品在非本门店形成的“原价”作为本门店的“原价”进行标识,同样构成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类案件的常见类型及定性执法实践中常见的价格类违法行为主要有: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等类型。哄抬价格,是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疫情期间对市场价格影响最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就是哄抬价格,主要涉及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如案例1。

未明码标价,是指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常见的未明码标价主要有:销售的商品不标识价格;消费者对商品选择有决定性影响的要素(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未明确标识;价格标签与商品错位摆放;价格标识不清晰、不醒目等,如案例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指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行为,如案例2。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如案例3和案例4。

查办价格类违法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快速取证是办理价格违法案件的关键。因商品的价格高低是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考虑因素,是体现市场稳定与否的直接因素,甚至能够影响到人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发现线索后要及时处理,突出实效性,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全面取证。特别是涉及价格标识和经营成交记录等重要物证,争取案件办理主动权,避免证据缺失,从而导致案件办理失败。

依法对价格案件违法所得进行认定。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多收价款和消费者多付价款进行认定。多收价款,是指因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多付价款,是指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不得以退还后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但对于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因应售价和实售价难以公允界定,所以应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价格违法的构成与是否成交无关。作为价格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对于“价格”的监督检查要突出“价格行为”,特别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要看经营者是否存在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构成与商品是否销售成交无关。商品的销售成交情况可作为涉嫌“虚标原价”案件的判定,裁量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计算违法所得的参考因素。

认真做好特殊情形是否违法的判定。对于经营者未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或标明的信息与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不一致,但对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或因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能及时更正,并建立明确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同样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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