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发布施行,进一步提高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全区食盐稳定供应和市场运行安全。根据新《办法》,全区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滚动储备、统一调度”的原则,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自治区食盐储备体系。自治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对自治区级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持。2018年8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自治区级储备食盐,是指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T54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国家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要求的500克及500克以下小包装加碘精制食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食盐储备年度计划为2万吨,其中政府储备1万吨、企业储备1万吨。承储企业要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盐业经营企业;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A级及A级以上标准,国家标准作出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承储企业仓库设施权属为承储企业所有,不得作为抵押或担保设施,承储面积应符合自治区食盐储备仓储要求,符合食品存储环境及食品安全条件。
《办法》明确,动用自治区食盐储备有四种情形,分别为:食盐价格市场出现异常波动;食盐供需出现较大失衡;发生重大灾害、疫情、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况。自治区各级食盐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对企业在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自治区建立食盐储备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食盐储备相关情况,协调解决食盐储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马伊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