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提起的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查明,罗某自2018年5月21日起,在一居民楼单元房里开始做包子加工,之后送往何某开办的某快餐店对外出售。为方便发面,罗某明知生产加工包子不得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仍在加工包子的过程中,违反规定要求超范围添加含铝泡打粉。截至案发前,罗某共向何某的快餐店供应添加含铝泡打粉的包子99笼。
经对出售罗某包子的快餐店提取的检材大肉包子铝的残留量进行检验,铝的残留量为501mg/kg,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罗某生产出售的包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不得使用),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
最终,莲湖区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罗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50元。